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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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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關於虐待兒童的行為,其實在我國並沒有單獨構成一個罪名,而是將其歸納到了虐待罪當中的,換言之也就是《刑法》中並沒有虐待兒童罪。而要是說到虐待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其實也就是虐待罪中,具體對虐待兒童的處罰,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虐待兒童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絡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

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絡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裡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犯虐待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知道,虐待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罪名,關於這一規定是否合理,還是有待商榷。一般來說,被虐待的成員,大多是家庭生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人,例如孩子、老人,要求他們去“告訴”,有些時候並不現實。

二、虐待兒童怎麼辦,如何處罰?

虐待兒童,也常常在生活中充斥著人們的眼球。對於虐待兒童,並不能一概按照我們上面所說的虐待罪來處理。這不僅僅是考慮其情節惡劣的問題,還必須注意虐待罪的適用主體。即如果發生虐待兒童的事件,要考慮虐待的兒童是否是行為人的家庭成員:

1、 如果是,如果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當然可以構成虐待罪;

2、如果不是,也即是虐待的兒童並非行為人的家庭成員,比如是幼兒園的老師或者其他不相關第三人,則不能構成虐待罪。此時應根據是否有嚴重危害後果,比如構成輕傷以上,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理。如果沒有嚴重後果,僅僅是偶爾對兒童作出不當行為,則不宜動用刑罰。按照現實實踐,一般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和批評教育。

由於我國沒有規定虐待兒童罪,因此在說到虐待兒童罪的刑事責任上,其實也就是按照虐待罪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的,其中,一般情況下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要是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