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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客體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79K)
侵犯著作權罪客體是什麼?

一、侵犯著作權罪客體是什麼?

侵犯著作權罪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准和未經國家批准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製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於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二、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有哪些

認定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認定其客觀方面。而認定該罪的客觀方面,重點在於認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刑法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影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複製是指以印刷、影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影印件。根據本條規定,複製與發行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複製、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首先是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的,是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當然了,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之下,還有可能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的。此種狀況之下的話,是需要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懲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