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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暫予監外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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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流暫予監外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人流暫予監外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流產通常情況下是可以辦理監外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暫予監外執行必須是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條件,比如說懷孕的婦女由於不方便,不能夠在監獄內部執行相關的刑罰,就需要在監獄外部來執行。當然的,懷孕的婦女是做廣泛性的理解的,流產也是屬於懷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