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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分公司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嗎

工商查詢 閱讀(2.92W)

一、在我國分公司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嗎

在我國分公司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嗎

分公司負責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二、定義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條)。

每一個公司的成立都是需要一位法人代表,其存在的目的在於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是非常重要的角色。由於公司的發展在各個地區成立分公司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那麼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代表這一問題,通過以上解釋,可以瞭解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