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林業資源是受到了保護的,任何人不得濫砍濫伐,更加不能有盜伐林木的行為,如果濫砍濫伐林木達到一定的數量標準,則就會犯濫伐林木罪。那要是行為人犯濫伐林木罪該如何處罰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犯濫伐林木罪該如何處罰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這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3、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
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為。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
所以,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說。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保護森林資源人人有責,而要是有濫砍濫伐行為犯濫伐林木罪的話,則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對此罪法律規定的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如果濫發林木數量達到巨大標準的話,則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同時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