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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致人死亡如何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5W)
尋釁滋事致人死亡如何處罰
尋釁滋事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就不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罰了。因為尋釁滋事是一個行為,出現死亡是一個嚴重後果,會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條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規定進行處罰。尋釁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毆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種傷害行為,但與故意傷害中的傷害行為是有本質區別的。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人動機在於發洩或滿足其不良情緒,其特點表現為在毆打他人的起因上、物件上、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並未要致人傷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的行為人一般則有直接明確的傷害故意,傷害的起因、物件一般具有特定性,故兩罪的主觀故意的內容是不同。而在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已從一般的發洩,轉化為致人傷亡且往往是對傷亡的後果具有明顯的放任。所以出現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而致人傷亡的,主觀故意符合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的犯罪故意,會按照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規定刑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