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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致人輕微傷如何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2W)

尋釁滋事致人輕微傷如何量刑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國家對於這一罪行的判定也十分嚴格,不同情況的尋釁滋事罪也有著不同的量刑。那麼尋釁滋事致人輕微傷應該如何量刑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請您接著往下閱讀。

一、尋釁滋事致人輕微傷應該如何量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三、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三種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財產損失達5萬元以上未賠償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致二人以上輕傷的。

四、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微傷屬於情節較輕的情況,一般來說請律師可以儘可能的保障您的權益,在最大程度上開脫罪責。以上就是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繼續諮詢網站本站上的律師們,希望我們的解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