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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5W)

尋釁滋事罪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普遍對於共同尋釁滋事致人死亡事件外界如何定義事件性質,普遍存在一下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其中一種比較直接的觀點是這樣認為的,尋釁滋事致人無什麼大礙小碰小傷一般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如若比較嚴重例如致人死亡,情節行徑惡劣,其傷人行為已經超出尋釁滋事的定性範圍,可以轉至定性為為故意殺人最。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根據具體案情發生時的具體事件進行定點考察、資料樣本分析,對於直接實施,隨意攻擊毆打他人並導致他人死亡的傷人者,應該定性為故意殺人罪;而僅僅是對於參與尋釁滋事但沒有直接動手實施傷害他人行為的人,致人死亡的後果與傷人者並沒有直接關係的行為的犯罪者,只可以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第一,對尋釁滋事中導致他人死亡的直接實施者的定罪,我國是有相應的法律條例支援的。根據我國刑法第292第2款中的規定來看,聚眾鬥毆的只是惹事行為,導致他人重傷、甚至乎死亡的,按照法律條例應當依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定罪對傷人者進行處罰。所以關於尋釁滋事罪致人死亡的處罰,就是按照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進行的,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犯罪情節較輕的,將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中隨意毆打他人如果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如何認定還沒有作出相應的發例規定,在實際的司法判決行為實踐中如何適當的使用法律,會對事件有不同的認識和不同判據據結果。

本人是這樣認為,尋釁滋事致人死亡應該屬於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相互競合,應該在其中選擇情節最嚴重的進行。首當其衝,從主觀認識方面看來。根據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的法律規定實施情節之一,就是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對他人照成傷害。毆打他人在根本形式上也是一種傷害他人的行為,但傷害他人和故意傷害他人在本質上是非常不一樣情況。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這種行為,主要是為了發洩對他人不滿的情緒,其特點表現為在毆打他人的發生原因上、給予傷害的物件上、實施手段上都是十分沒有預謀的都只是一時興起沒有很周詳計劃和事後處理方式,本沒有直接傷害他人的本質。接下來我們說說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的實施者一般則有直接明確的傷害目的,是為了打到自己的目的,造成傷害的起因、和被傷害的物件一般具有特定性的人,所以這兩個罪名之間的主觀情況是非常不一樣的。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就客觀情況而言。在尋釁滋事的情況下很隨意的對他人實施毆打行為從而致對方死亡的,與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相比較,在達到目的之後的情況其實並沒有兩樣。括輕傷、重傷、死亡三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