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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監管不力玩忽職守的行政處分方式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51K)
違建監管不力玩忽職守的行政處分方式有哪些

一、違建監管不力玩忽職守的行政處分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二、玩忽職守的行為有哪些?

1、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

2、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沒有按法定的職責行事;

3、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三、玩忽職守造成哪些後果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行為人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四、違建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五、對違章建築的拆除流程有哪些?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

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佔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對違章建築確認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3、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區規建局作出強拆決定。

行政處分的方法非常多,開除是最嚴重的一種行政處分方式,只要不構成犯罪,一般不會被開除的。針對玩忽職守的行為,具體選擇哪種行政處分方式也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分析。對於公職人員的玩忽職守行為,民事主體是可以向監察部門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