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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緩刑期間能否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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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緩刑期間能否構成累犯

在緩刑期間能否構成累犯

緩刑犯不會構成累犯的。累犯是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可否緩刑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一)認為不再適用緩刑的理由是:

1、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此處的“撤銷緩刑”不僅意味著對犯罪人不再適用緩刑,還意味著要執行原判刑罰。

2、緩刑適用的實質要件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並且能讓法院確信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悔罪的重要表現就是如實坦白罪行,並不再重新危害社會。被判處徒刑並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一旦發現其還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喪失了繼續適用緩刑的條件,應當撤銷緩刑宣告,收監執行。無論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質如何,量刑輕重,決定執行刑罰時,都不應再適用緩刑。

(二)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符合緩刑的各個適用條件,無論是發現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況下的數罪併罰,都可以適用緩刑。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再執行的必要了。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再犯新罪,說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麼,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後罪實行並罰的基礎之上,將其關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