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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罪是怎麼量刑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34K)
一般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一般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罪是怎麼量刑的?

我國人民法院對於構成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具體的量刑處罰規定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罪立案標準,是根據《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

(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機關印章、車輛牌證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第(一)至(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二、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武裝部隊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效的公文證件印章用塗改、擦消、填充內容等手段非法改換其真實的行為。比如在有效的介紹信上模仿原來的筆跡增添內容等。塗改證件的有效日期,改動公文的簽發日期或單位,改變證件持有人的姓名、身份等等。所謂買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軍用公文、印章、證件出讓給他人的行為。買賣的物件即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變造的;既可以是自己依法佔有或擁有的,也可以是從他人那裡盜竊、詐騙、搶奪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的。不論其來自何處,亦不論其是否真假,只要買賣的屬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即可構成本罪。

行為人以虛構的部隊名稱偽造公文、證件、印章進行犯罪活動,實施什麼罪就定什麼罪,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如果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後並以此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或者進行其他詐騙犯罪的,屬手段牽連,對之應當擇一重罪一般是後者而從重論處,但構成犯罪卻不能構成他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科刑。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三種,犯罪物件是三種。一個犯罪分子可能實施其中一種,也可能結合實行其中的幾種。例如,盜竊軍用公文以後進行變造、偽造公章並進而用以製造假證件、假印章的等。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方式,侵犯了一種以上的犯罪物件,即構成本罪。但在確定具體罪名時,還應根據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犯罪物件來定。如果行為人只是偽造了武裝部隊的公文,就定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罪;如果既偽造又變造了武裝部隊的證件,就定偽造、變造武裝部隊證件罪,但不實行並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在當代的社會買賣武裝部隊的印章行為是屬於一種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採取相關的措施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的,具體應該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判斷一下如何來進行量刑。主要就是集中在三年以前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及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