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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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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罪怎麼量刑?

一、中國刑法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罪怎麼量刑?

1、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罪量刑具體如下:

《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1)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一件以上的;

(2)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

(3)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機關印章、車輛牌證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二、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罪怎麼認定?

1、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的人均可構成該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

3、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該罪。

4、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製作機關以外的人在無許可權的情況下冒用製作機關的名義製造假的公文、證件、印章。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的行為,否則不管是出於什麼理由實施了此種行為,都有涉嫌犯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罪的可能。且該罪是行為犯,即使買賣行為並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相關買賣當事人,也有可能會被法院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