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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籤認罪認罰書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6W)

一、一定要籤認罪認罰書嗎?

一定要籤認罪認罰書嗎?

認罪認罰書的簽署是當事人自願決定的,籤認罪認罰書可以表明悔罪態度,法院也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當事人可以在詢問法官等的建議後再決定是否簽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認罪認罰在哪些方面考察嫌疑人?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簡易程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三、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如何核查具結書?

審判階段認罪認罰自願性、合法性審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庭審中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願認罪認罰;

2、被告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3、被告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4、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是否履行告知義務並聽取意見;

綜上所述,嫌疑人被執行強制措施後,如主動認罪,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制度,通常情況下認罪後要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可以根據具結書中檢察院量刑意見從輕處罰,但是有特殊情況,也不用簽訂,比如嫌疑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盲聾啞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