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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自首情節的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5W)

一、認定自首情節的辯護詞怎麼寫?

認定自首情節的辯護詞怎麼寫?

認定自首情節的辯護詞需要寫清楚辯護人的一些基本身份方面的情況,還需要明確的就是案件的一些具體量刑和定罪方面的情況之後,就是將自首的相關情節作出非常明確的說明,由此提出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自首如何認定?

自首的認定:

1、“自動投案”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罪行

(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3、特別自首

(1)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4、“未掌握的罪行”

(1)所謂“還未掌握”,是指司法機關尚不知道犯罪發生,或者雖然知道犯罪發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誰以及雖有個別線索或證據使司法機關對產生懷疑,但還不足以據此將其確定為犯罪嫌疑人。

(2)從訴訟的角度講,這裡的“還未掌握”實際上是指“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司法機關掌握案件的線索和證據能否確定作案人可能犯罪,是判斷罪行被掌握與否的重要標準。

(3)“還未掌握”與“已經掌握”界限不清時,應當疑罪從輕,即認定為“還未掌握”。

目前如果存在著自首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是需要在辯論這個環節來進行說明的,主要就是因為如果說能夠確定是屬於自首這種情況的話,在定罪量刑這個方面是有一定的影響的。比如說按照法律方面的規定,如果存在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