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構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共同要件,也稱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是指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又稱為犯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或具體犯罪構成要件,是指具體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亦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以下四個共同要素:
(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
(2)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說明行為對某種客體造成侵害的客觀事實特徵。
(3)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且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4)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
二、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有何區別?
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區別在於它們的功能相異:犯罪概念的功能是從整體上回答什麼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徵,揭示犯罪行為的社會、政治本質,以便從原則上區分罪與非罪的;而犯罪構成的功能是解決構成犯罪的具體規格和標準問題,進一步明確回答犯罪是怎樣成立的,構成犯罪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三、犯罪構成的分類有哪些?
1、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進行的劃分。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單獨犯的構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行為的不同形態,對基本的犯罪構成加以某些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
2、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補充的犯罪構成
完結的犯罪構成,也稱關閉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完整地規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構成;待補充的犯罪構成,也稱開放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僅規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適用時進行補充的犯罪構成。
3、單一的犯罪構成與複雜的犯罪構成
單—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各個要件均屬單一的犯罪構成,即當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中只含單一行為、單一主體、單一罪過形式時,便是單一的犯罪構成。複雜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要件內容可供選擇或互有重疊的犯罪構成。
4、普通的犯罪構成,加重和減輕的犯罪構成
比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屬於普通的犯罪構成,其後規定的“入戶搶劫”等屬於加重的犯罪構成。“殺人”是普通的犯罪成;“情節較輕的”是減輕的犯罪構成。據此,法定刑升格的,都是加重的犯罪構成;法定刑減輕的,都是減輕的犯罪構成。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構成就是屬於犯罪所認定的構成要件,只有構成要件符合法定的情形,那麼者可以認定當事人存在犯罪的行為,一般在處罰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判定,如果構成要件缺失,那麼法院是沒有權利對當事人給予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