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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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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無效婚姻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為無效婚姻。

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的為無效婚姻。

基於提高人口素質、避免遺傳疾病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婚姻法的通例。我國法律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因此,凡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區長期流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較常見。這明顯違反婚姻法,必須禁止。

(三)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為無效婚姻。

我國法律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禁止結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於後代的健康。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癒、先天性痴呆以及一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癒者。

(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為無效婚姻。

在以上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結婚的血親而導致的婚姻無效是絕對的。對於第三和第四種情形結婚時不具備結婚的條件,後來阻卻結婚的事由消失的,不應認定婚姻無效。如結婚時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已治癒的。結婚時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後來都達到婚齡的。

二、確認婚姻無效時要注意什麼

當事人依行政程式主張無效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1、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有依行政程式主張無效的請求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駁回請求時,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複議程式申請複議,也可依訴訟程式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的結合並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不能依行政程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應由訴訟程式處理。

3、出於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不應被賦予依行政程式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而只能作為事實和證據的來源,在當事人主動要求糾正錯誤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查明屬實後,應依職權撤銷結婚登記,宣佈婚姻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結婚登記制度的嚴肅性。

婚姻無效的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婚姻無效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如果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有主張無效的請求權,如果是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可以按照訴訟程式進行處理,當事人雙方的原因根據雙方的情況判別婚姻是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