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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出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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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出租協議

賓館出租協議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酒店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租賃給乙方的酒店位於

2.酒店面積共約 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面積)

3.該酒店現有裝修及設施、裝置情況詳見協議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協議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租賃期滿交還給甲方時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該酒店租賃期限共五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酒店,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賃,則必須在租賃期滿3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協議。

3.酒店交付日期:

第三條 租金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五百萬元;其餘年度的租金為六百萬元。

2.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年租金:在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支付甲方五十萬元定金,在甲方將酒店正式交付乙方時乙方支付甲方一百五十萬元,第一年剩餘三百萬租金乙方在接收酒店後三個月內付清;

其餘年度租金由乙方按年一次性提前支付,在上一年租賃期屆滿前二個月付清下一年全年租金。

第四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乙方應向甲方交納_______元,作為本協議履約保證金和賓館全部設施、裝置押金。

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並承擔每年因房產租賃所產生的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所得稅、土地使用稅等。

乙方自行承擔因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訊、供暖、排汙等與酒店經營相關的費用。乙方負責該酒店的整體管理並承擔所有相關費用。

承租酒店由乙方自身經營,自負盈虧。在乙方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乃至糾紛、訴訟等一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 酒店及設施、裝置的維修、維護

1.在租賃期限內,甲方保證該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當除外),其它所屬硬體設施的維修、維護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2.對乙方自行增加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3.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租賃的房屋及其附屬硬體設施。如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負責修復或者經濟賠償。

4.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定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裝置,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六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與終止本協議

1.本協議生效後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

2.在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讓該酒店。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遷變動酒店結構。

(3)損壞承包的酒店設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應用於酒店經營以外的用途。

(5)利用所承包的酒店進行非法活動。

(6)逾期10日未交納租金或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3.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協助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協議。

第七條 賓館的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乙方應保證租賃期間酒店本身及附屬設施、裝置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設施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3.乙方應於租賃期滿後,將酒店及附屬裝置、設施如數交還給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的酒店及附屬設施應保持完好的狀態,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響酒店的正常經營。對未經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協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房產交付前,如甲方毀約應雙倍返還乙方定金,如乙方毀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在租賃期間,乙方有第六條第2款的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

酒店,並且乙方應按照協議總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在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應按協議總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承包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酒店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R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涉及賓館經營所需辦理的證件由甲方辦理

2.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