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七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詐騙數額滿六萬元不滿七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②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③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④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⑥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詐騙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詐騙數額滿四十五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②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③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④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⑥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⑦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詐騙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
①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②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③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④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⑥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以上七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處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對於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7.其他
(1)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細則詐騙罪部分第2、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2)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二、詐騙罪立案標準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詐騙罪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冀高法[2011]42號)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7000元為起點;
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7萬元為起點;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50萬元為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6萬元不滿7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詐騙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因此,河北省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是根據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分別判處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