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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管轄範圍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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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立案管轄範圍具有哪些?

檢察院立案管轄範圍具有哪些

(1)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共有12個罪名。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

①非法拘禁案;

②非法搜查案

③刑訊逼供案;

④暴力取證案

⑤虐待被監管人案;

⑥報復陷害案;

⑦破壞選舉案。

二、檢察院對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涉嫌犯罪檢察院免於起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五、檢察院的工作職能有哪些?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事實上,只要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由檢察院直接立案調查的,當然也有一部分比較特殊的案件由監察委調查。若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除了自訴案件之外,其他情況下都由犯罪行為地的公安部門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