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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同一個罪名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4W)

一、共同犯罪是同一個罪名嗎

共同犯罪是同一個罪名嗎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刑事犯罪是屬於共同的犯罪,由兩名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需要對所有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同的犯罪分子量刑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共同犯罪的罪名可以是不一樣的。首先共同犯罪是指由兩個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罪行為的犯罪形態,而共同實施的犯罪不一定是同一性質的犯罪,犯罪是有轉化的。

共同犯罪不一定就形成共同的罪名,在實施共同犯罪活動中,犯罪行為是會進行轉化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犯罪情節嚴重,罪名進行轉化的,就會形成不同的犯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二、怎麼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

(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

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複刑法總則關於主犯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