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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人犯了什麼罪會判死緩?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4W)

一、犯罪行為人犯了什麼罪會判死緩?

犯罪行為人犯了什麼罪會判死緩?

行為人犯了很嚴重的罪的,是會被判死緩的。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是一種最高級別的刑罰,死刑和死緩的主要不同區別也體現在兩者的適用條件、刑罰執行方式和審判程式上,死刑適用於及其惡劣的犯罪分子,但死緩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二、死刑緩期期滿的如何處理?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針對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並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執行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刑罰的執行中,對於被判處死刑的犯罪行為人來說,此時是有立即執行以及緩期兩年執行兩種方式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針對雖然是死刑,但是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行為人所採取的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