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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高空拋物犯了什麼罪

高空墜物 閱讀(1.66W)

一、行為人高空拋物犯了什麼罪

行為人高空拋物犯了什麼罪

行為人高空拋物可能是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可知,關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拋物的最高刑罰可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罪。

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我國相關法律提出許多具體措施。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二、高空拋物責任型別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逃避責任,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綜上所述,行為人高空拋物可能是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因為這是根據我國現有的《刑法典》以及相關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顯而易見得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