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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一級檢察院不批捕還判刑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4W)

輕傷一級檢察院不批捕還判刑嗎?

一、輕傷一級檢察院不批捕還判刑嗎?

可能是沒有構成批捕的必要性,所以不會判其他的刑罰了,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輕傷一級不批捕,是因為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沒有羈押的必要,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

1、輕傷一級不批捕,是因為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沒有羈押的必要;

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檢察院沒有批捕的輕傷受害人不服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如果是當事人對不批捕的決定不服的話,只能請求偵查機關向檢察院申請複議。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型別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檢察院不批捕代表著不符合批捕的條件,但即使沒有被批捕,那麼也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對於受害方的賠償也是需要按規定進行支付,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定,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