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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還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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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還能起訴嗎?

一、檢察院不批捕還能起訴嗎?

檢察院不批捕還能起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絡。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機關批捕的條件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對於民事主體確實實施了違法行為,但是公安機關的逮捕文書並沒有獲得檢察院的批准,此時民事主體雖然不會被逮捕,但是並不意味著不會被起訴。不逮捕只是其實施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不是很大,但是若侵害了他人的權益,依舊可能會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