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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監外什麼時候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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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監外什麼時候放人?

法院判監外什麼時候放人?

法院判監外大約一週後放人,監外執行是一種變通的執行措施,不是法院的判決結果。故此對於已經被司法機關收押或者是拘留的犯罪人員,若是出於身體健康的考量,想要出獄的,可以向看守所或者監獄提出監外執行的請求,對於滿足條件、提交材料齊全的申請者,在提交監外執行申請後的一週左右就可以出獄了。

二、法院判決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 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任何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員,法院都是不會直接判處監外執行的,法院通常都是先判處拘役、拘留或者是有期徒刑等的處罰,對於那些在服役期間,發現自己滿足監外執行條件的,為了律師或者親屬提交相關材料之後,經過司法機關批准,就可以在監獄之外服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