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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監外執行叫什麼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84W)

一、法院判監外執行叫什麼刑?

法院判監外執行叫什麼刑?

法院判監外執行叫非監禁刑,監外執行是對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犯罪人,基於特殊原因而採取的一種暫時變更行刑方式,實施非監禁刑罰的措施。監外執行是刑罰進步的產物,體現了刑罰的人道與文明。

監外執行的物件是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適用監外執行。由於監獄關押物件的特定性,本節所講的監外執行僅是有期徒刑犯的監外執行。

二、什麼情況下才可以監外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由此可見,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而依法將其放在監獄外不執行的制度。

在我國,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

一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在判決時候直接決定監外執行;

在當代的社會,監外執行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一種非監禁刑,具體的是因為法院在判決之後,發現犯罪人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此時是可以適用監外執行的,但是也是必須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