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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死刑執行機關是哪個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3W)

一、根據規定死刑執行機關是哪個

根據規定死刑執行機關是哪個

從具體執行上說,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的,可交付公安機關的武裝警察執行。

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從程式上說,死刑的執行機關是作出死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需要變更死刑執行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停止死刑的執行,並將停止死刑執行的原因立即書面形式報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階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查明事實情況,並根據查明的情況作出處理。如果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應當依法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緩或其他較輕的刑罰;如果罪犯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為無期徒刑以下刑罰。凡經查明判決並無錯誤,或罪犯並無重大立功表現,則仍應需執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重新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才能執行。

一般如果法院判決立即執行的話,都是要求在指定的日期內執行死刑,而此行一般是由法院的司法警官進行執行,但是如果法院沒有條件執行的話,也可以交給警察的武裝部門進行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