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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方不願離婚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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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方不願離婚怎麼處理?

有一方不願離婚怎麼處理?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對此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不通過訴訟程式解決,而由當事人雙方的親友、所在單位、群眾團體、調解委員會等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是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一項重要而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由於夫妻關係中包含著複雜的感情因素,夫妻矛盾既有疏通、緩和的可能,也有激化的可能。調解的作用就在於促進夫妻雙方矛盾的緩和,幫助當事人雙方提高認識、分清是非,使雙方當事人慎重考慮,珍惜感情.有利於家庭關係的穩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有兩種調解方式,其中的一種就是訴訟前的調解,即上述有關部門的調解。這些部門對當事人矛盾糾紛的真實情況比較瞭解,對於夫妻之間的小糾葛、不足以導致離婚的小矛盾,可以做好說服工作。當然,現實生活中還存在這樣一些現象,如單位借調解之名,干預或阻止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如果調解和好,則維持夫妻關係,如果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則由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二)如果調解無效,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問題和財產問題仍不能達成協議的,則向法院起訴離婚,進入離婚訴訟程式。法院受理離婚案件,首先進行調解,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能調解和好,也可能調解離婚,還有可能調解無效,訴訟程式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感情狀況依法判決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

從目前各方面情況看,對於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是主要的方法。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三)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的條件主要是當事人雙方是合法的夫妻,並且雙方都自願離婚的情況。申請協議離婚之後是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的,如果在一個月之內反悔的,婚姻登記機關應該撤銷離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