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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減無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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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減無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死緩,又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死緩,在關押期間是有機會減為無期徒刑,這在我國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那你知道,死緩減為無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做了介紹,請閱讀下文。

一、死緩減無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1]

3、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因此,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死緩,要想減為無期徒刑,必須在死緩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才可以。

二、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2、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3、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5、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三、死緩和緩刑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前提不同

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

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

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因此,犯罪分子在死緩執行期間,只要沒有故意犯罪,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減為無期徒刑的,但是如果故意犯罪,就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是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建議你登陸本站網站諮詢線上律師,他們將為你做出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