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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強抱女孩什麼罪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6W)

一、根據規定強抱女孩什麼罪

根據規定強抱女孩什麼罪

強行抱一個女生可能涉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於同性之間,但是隻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刑法》第237條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

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髮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汙物《刑法》第160條規定,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於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後悔改,並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就不能以犯罪。

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認定

(1)與一般猥褻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2)“無法抗拒”的狀態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3)職權、教養、從屬關係犯罪

正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4)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為侮辱物件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A、物件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物件;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物件實施的;

B、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 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量刑,一般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聚眾或者是在公共場所實施或者是有其他惡劣的情形的話,量刑是在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猥褻兒童,就是屬於從重處罰,因此強抱一名女生也是可能會涉嫌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