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網路詐騙罪需要什麼證據?
證據需要的是指出真實的事實 ,主要是銀行的單據,和你在交易中的電話錄音,還有你在網上的交易過程(這個是由警方來給你取證的)
就好象寫作文一樣
人物 事件 起因 經過 結果是法官來判 你得證明其他的幾點
首先用銀行帳單確定人物為你跟他 事件以電話錄音為證明
電話錄音證明你們談交易 然後銀行帳單也證明交易成功這算經過
其實QQ聊天記錄起不來多大的作用 除非你可以抓現場抓到他在上次QQ
不然他可以一口咬定QQ不是他的 或者他當時沒上 是別人盜用的
頂多只能做個事件的旁證 你當然也可以尋找更多對你有利能證明這幾點的其他證據
1、證據需要的是指出真實的事實,就好象寫作文一樣,人物、事件、起因、經過,得證明其他的幾點
2、首先用銀行帳單確定人物為你跟他
3、事件以電話錄音為證明電話錄音證明你們談交易
4、銀行帳單也證明交易成功這算經過
網路詐騙處理
1、儘可能地儲存好所有與詐騙分子進行聯絡的單據,如電子郵件、銀行匯款單、手機簡訊等等。
2、將被騙經過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
3、帶著被騙經過和被騙單據到當地公安機關刑事警察部門、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部門或者派出所進行報案,並由民警作一份報案筆錄。
4、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幫助下將案件及相關材料移交到案發地公安機關(如詐騙分子手機所在地,網站維護地)作進一步查處。
二、網路詐騙定罪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無論是網路詐騙還是現實詐騙,定罪的證據都是可以說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所以網路詐騙定罪證據包括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語音、文字這些)等等這些,我們都需要儲存好儲存完整,在任何的網路交易中都要儲存好這些證據,如果一旦被騙這些就是警方需要的網路詐騙定罪證據,有了這些證據對於懲治違法分子、追回詐騙款有重要的作用。
網路詐騙的報案流程及需要的證據:
報警可以直接自己身處地方的公安部門。 報案之後,抓獲了嫌疑人,整個審理時間分為三個階段,公安機關階段、檢察院階段、法院階段。需要的證據要圍繞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網路詐騙指的是利用網路這種手段,進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要到,公安機關去報案的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這種證據,要圍繞著相關的犯罪嫌疑人騙取財物這種行為來進行收集,主要包括交易的記錄和相應的聊天記錄,銀行賬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