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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破壞選舉罪才立案?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68W)

一、什麼標準下破壞選舉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破壞選舉罪才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裝置,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孕婦構成破壞選舉罪可以監外執行嗎?

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三、構成破壞選舉罪刑拘嫌疑人的流程有哪些?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四、構成破壞選舉罪還能保留工作嗎?

構成破壞選舉罪一般很難保留工作,構成刑事犯罪的,公司有權利開除員工。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破壞選舉罪的表現形式非常多,一般只要造成選舉工作沒有辦法正常進行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破壞選舉罪的刑事處罰標準需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確定,有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也有可能單處剝奪政治權利這樣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