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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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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重婚罪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現行《刑法》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據有關方面統計,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目前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對於日趨蔓延開來的大多數事實上的重婚,重婚者之所以能夠輕易逃脫刑事懲罰,究其原因,除了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外,也有觀念問題。一方面是,中國有關重婚的認定標準不明確,滯後於現實,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罪的處置。例如,現行刑法只是規定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的才算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在固定住所有穩定同居關係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算不算重婚的問題,對此有的人總覺得若把它納入重婚的範疇,就似乎與刑法的既定條款表述不一致。另方面是,許多司法者欠缺對弱者的人身權利依法保護的高度的執法責任心。表現在一些執法者對重婚的社會危害性至今仍認識不足,總認為婚姻關係中的違法行為應由婚姻家庭調整,刑法不必多加過問。從而也就忽視了對弱勢群體的刑法保護,使刑法在事實上的重婚面前顯得無所作為。同時,社會中某些人出於不願介入他人“家務事”,拒絕為司法部門提供旁證,也給重婚案調查取證帶來困難,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的及時處置。

)、民事賠償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定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姦、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合理借鑑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定的損害賠償制度,標誌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如果行為人有重婚行為,那麼其會承擔兩方面的責任,即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在此,小編要提醒各位一句,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時候是以離婚作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與其配偶沒有離婚的話,此時是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