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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累犯制度分為哪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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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累犯制度分為哪幾種情形

一、我國累犯制度分為哪幾種情形?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二、累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累犯制度是一種刑罰制度,因而,探詢累犯制度的理論基礎,必然涉及到人類歷史上關於刑罰的各種理論。下文將沿著人類歷史上刑罰進化的軌跡,探討累犯制度的理論基礎。

被取保候審仍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賠償問題還沒解決的話,可以要求法院嚴懲。

從哲學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設立的現實基礎。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項人類社會制度一樣,不是憑空創造的,而是人類基於一定需要對客觀現象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觀見之於主觀活動的結果。累犯制度,也是人類基於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現象作鬥爭的需要)對重新犯罪現象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反映。這種認識,是已存在客觀現象為前提的。沒有重新犯罪現象這種客觀的存在,對重新犯罪的主觀認識就無從說起,人類也不可能產生同重新犯罪現象作鬥爭的需要。

累犯制度,顧名思義,是以累犯為規制物件。刑法上的累犯,也屬於重新犯罪。沒有重新犯罪現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規制的物件。累犯制度,以控制、減少累犯為目標。重新犯罪現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重新犯罪現象既是累犯制度的物件,又是累犯制度的意義所在。沒有重新犯罪現象,累犯制度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累犯制度的現實基礎是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

綜上所述,累犯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我國當前對於累犯制度的規定就特別的簡單,總體就是介紹了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的相關概念,而且在其他的法條當中是規定對累犯一般不適用於從輕判決或者是取保候審、假釋等這些獎勵性的政策,可是,當下累犯制度是亟待進行完善的,比如單位累犯,還有其他對於累犯的執行程式都特別的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