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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聚眾鬥毆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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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聚眾鬥毆罪怎麼辦?

一、涉嫌聚眾鬥毆罪怎麼辦?

聚眾鬥毆的處理:

1、行為人聚眾鬥毆構成犯罪的,一般對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若存在多次、持械或在公共場所鬥毆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聚眾人數多、規模大且社會影響惡劣等情形的,則應處3-10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鬥毆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組織、策劃、指揮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排程。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域性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物件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三、聚眾鬥毆罪侵害的法益是什麼?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對於聚眾鬥毆罪怎麼辦這個問題,答案顯然是會被判處相應的刑事處罰,如果是行為人涉嫌聚眾鬥毆罪,那麼該行為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線上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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