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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一定要認罪認罰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1W)

一、緩刑一定要認罪認罰嗎?

緩刑一定要認罪認罰嗎?

判緩刑是否必須要籤認罪認罰書,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簽署認罪認罰書的可以從寬處理,但不是必定從寬處理,是否簽署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但判處緩刑需要有良好的悔罪態度,當事人可以在詢問法官、檢察官的建議後再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嗎?

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期間是可以去外地的,但是需要得到考察機關的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期間只要經過了當地相關部門的同意是可以去外地的,但是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犯罪嫌疑人申請緩刑與認罪認罰沒有太大的關係,不一定必須簽訂認罪認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