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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成年打人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62K)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對於未成年打人怎麼處理?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以及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3、不滿十四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不判刑,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但已滿十二週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打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要依法判刑。

5、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不論犯何罪,都應負刑事責任,要依法判刑。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對於未成年打人的,如果是屬於已經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顯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但最終的判刑是可以減輕處罰的,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辯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