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指定監視居住律師可以會見嗎?
律師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二、被指定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監視居住律師會見程式是怎樣的?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
1、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2、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的決定,也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指定監視居住的那麼這期間是不允許親屬進行探視的,但是可以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前來會見,並且可以進一步的委託律師來處理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律師如果想要會見被指定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是需要提前向公安機關提前申請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