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故意傷害罪雙方和解不處罰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1W)
故意傷害罪雙方和解不處罰嗎?

一、故意傷害罪雙方和解不處罰嗎?

故意傷害罪和解一般也還是會判刑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現被害人調解成功,賠償被害人損失的,並不能免除被告人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但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可以予以從輕處罰,如果被告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有判緩刑的可能。

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1、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

2、基於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這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定處罰基於承諾的殺人,並且其法定刑輕於普通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但沒有對基於承諾的傷害做出規定。於是有人認為,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於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於承諾的傷害罪,就表明基於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

3、傷害胎兒身體的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傷害胎兒身體的,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倘若行為人故意使用藥物或者其他器具傷害胎兒,旨在使該胎兒出生後成為嚴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嚴重殘疾,事實上也造成這種傷害的(以下簡稱胎兒傷害),應當如何處理由於故意傷害罪的物件是他“人”的身體,而胎兒不是人,傷害胎兒的行為不符合傷害“他人”的要件,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存在障礙。然而,如果對這種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也有悖於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

4、關於同時傷害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中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

需要注意的是,構成了犯罪就算是得到了對方的原諒最多就只有減輕當事人的處罰,只要該受到處罰的,同樣也是會得到應有的懲罰,就是為做錯事所要付出的代價,所以,暴力真的是解決不了問題的,一定要遵守紀法,好好的協商才能更好的處理好所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