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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拘留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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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拘留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拘留時間規定是什麼

1、刑事拘留的時間為14到37天。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

3、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批捕或不批准決定。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期滿的處理結果是什麼

刑事拘留期滿後,當事人會面對什麼處理結果如下: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進行逮捕,是由檢察院來決定的,而公安機關則是負責尋找相關的證據資料遞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如果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話,那麼會退回批准逮捕的申請並且說明理由。然後由公安機關繼續申請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