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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持有假幣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W)

一、新《刑法》對持有假幣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新刑法對持有假幣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兩個獨立的行為,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為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為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別在於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有的同志認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的不同。問題在於這裡所說的目的是否是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目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後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持有假幣的行為是會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傷害,只要存在的假幣認定為數額較大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上,輕者處三年以下,而對於重者是可以高達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