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為處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有什麼區別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的區別有: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的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三、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為18週歲的身體符合要求的自然人。
2、主觀要件
危險駕駛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行為對某種法益存在一種潛在的威脅,是一種狀態,並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結果的產生。
3、客體要件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財產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眾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的犯罪,注重行為對“公眾”利益的侵犯,並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後果的產生。
4、客觀要件
醉酒駕駛是法條中規定的行為人犯此罪的客觀特徵。
危險駕駛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交通管理的規定,只要有醉酒或者是追逐競駛情節比較惡劣的,那麼都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拘役來進行判決,但如要因危險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那麼所存在的處罰就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