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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責任的連帶性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1W)

一、共同侵權責任的連帶性是什麼

共同侵權責任的連帶性是什麼

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後,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

連帶責任的重要意義在於增加責任主體的數量,加強對受害人請求權的保護,確保受害人獲得賠償。

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一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成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理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者是數個人來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要求全部的連帶責任人來共同承擔責任,因為構成共同侵權的數個行為人,必須是對外承擔承擔責任的,因此侵權人有權來進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