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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預備有什麼區別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2W)
犯罪中止和預備有什麼區別

一、犯罪中止和預備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停止的時間點不同

犯罪預備是犯罪著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4、停止的原因不同

犯罪預備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於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後者是“能而不欲”。

二、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

根據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可以把這類行為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物件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的計劃,等等。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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