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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有何區別?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7W)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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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雖然由於某些原因並沒有形成真正的犯罪,但是說明行為人在主觀意識裡已經有了實施犯罪的動機和想法。為此,我國對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也有嚴格規定和相關的懲處措施,那麼,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有何區別?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犯罪預備的概念

犯罪預備,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我國刑法學界認為這只是對犯罪預備行為的描述,並非犯罪預備的概念。根據這一規定及有關刑法理論,犯罪預備形態,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具備以下特徵:

1、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2、犯罪預備行為必須是在著手實施犯罪前停止下來;

3、犯罪預備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三、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以上就是“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有何區別?”的具體回答,雖然犯罪終止和犯罪預備都沒有構成犯罪,不會和其他犯罪分子一樣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但是,這兩種行為也都是我國法律令行禁止的。所以,小編建議大家,如遇問題可以向相關機構或者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尋求合法合理的解決辦法,千萬不要一時衝動,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