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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罰金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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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罰金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刑事罰金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裡,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二、罰金的執行的五種情況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根據這一規定,罰金的執行分五種情況。

(一)限期一次繳納。這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二)限定時間分期繳納。這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犯罪分子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在時間上有一定伸縮餘地,在金錢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為零,使經濟情況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繳納罰金。

(三)強制繳納。這主要適用於判決繳納罰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的情況,人民法院應強制繳納。如查封財產、扣押存款、扣發工資或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

(四)隨時追繳。這主要適用於那些將財產隱藏、轉移、使被判處的罰金不能全部繳納的情況,對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財產,都應當隨時追繳。

(五)減少或者免除繳納,如果犯罪分子由於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繳納確實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繳納罰金。

判處罰金是在刑法中對犯罪嫌疑人給予金錢懲罰的一種方法。判處罰金是在刑法一類中比較常見的處罰措施。根據罪犯的犯罪情節來決定罰金的數額,但對於罰金的具體數目並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