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的行為;
3、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4、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型別?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四、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總的來說,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這樣做也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量刑標準和犯罪情節有關,日常生活中發現有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都有義務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