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以使用為目的、故意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對有價證券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的物件是國庫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4、客觀方面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按照規定,犯罪嫌疑人偽造的國家有待證券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就已經構成了犯罪,量刑的時候,主要也是根據犯罪嫌疑人偽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數額多少確定的,但各地對此罪的數額劃分標準都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