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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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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即是對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進行偽造、變造、買賣的行為。所謂偽造有兩種情況,無權制造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印章。

①複製,模仿其特徵並偽造出的假的公文證件印章。或是製造並不存在的公文證件印章。

②非國家機關人員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國家機關人員未經批准允許私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另外,對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進行模仿並私自簽發公文證件,皆以偽造論處。變造指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進行加工,改變真實內容的行為。買賣即對國家機關的真實公文證件印章或是偽造的進行有償轉讓。

2、主觀要件

犯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只能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過失導致偽造、變造、買賣國家公文證件印章,均不構成偽造公文印章罪。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影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而擅自制造。

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於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3、客體要件

偽造公文印章罪的客體要件為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公文指國家機關以書面形式進行命令、指示、處理問題的檔案,其不分語言形式和手寫或印刷體。一律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證件指的是由國家機關製造頒發的各種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事實的憑證。如:駕駛證結婚證、學生證、營業執照等。印章則是國家機關行使權利的符號與標誌,公文上蓋上公章後便即刻生效。

4、主體要件

偽造公文印章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到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均可構成偽造公文印章罪。

其實無論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還是我國的其他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此時都是不能隨意的進行偽造的,如果是工作人員,或者是其他的行為人實施偽造的行為的,此時是需要被予以處罰的,不僅僅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