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的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在我國,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會被判刑,比如非法批准徵用的基本農田在10畝以上,或者沒有達到1畝,但已經給相關單位或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該罪的判刑標準需結合犯罪情節確定。